《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誣告陷害罪的界定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作虛假報告,意圖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的嚴重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了本罪,其構成要件特征如下:
1.主觀上是故意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過失不構成本罪。所以,行為人的誣告陷害不是誣告陷害罪,因為這些只是行為人不了解真實情況或者與實際情況不符,沒有主觀目的。
2.客觀上有三個要求:
(1)捏造犯罪事實。如果舉報的信息是真實的,不是捏造的,不構成本罪;如果只是違反道德或者壹般違法的事實,而不是刑法中明確規定為犯罪的事實,則不構成本罪。
(2)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如果行為人只是捏造已經發生犯罪的事實,向有關單位報案,而沒有指明具體的人是誰,則屬於謊報案情,不構成本罪。然而,沒有必要指名壹個具體的人。如果控告的事實能夠清楚地表明誣告的對象是某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也認為是誣陷了特定的人。
(3)行為人將捏造的他人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舉報的。“相關單位”通常指監察、紀檢部門。如果只是捏造事實,不向上述單位舉報,或者向他人舉報,這個罪就不成立。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缺壹不可。需要註意的是,捏造他人違法亂紀、違反道德的事實,以使他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者幹擾他人提拔任用為目的進行舉報,是不符合客觀要求的。
(4)本罪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