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含量測試有兩種:呼氣酒精含量測試和血液酒精含量測試。呼氣測試就是大致檢查是否有醉酒的嫌疑,方便現場執法。如果通過呼氣測試有明顯的酒精值,會進壹步進行驗血。在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的情況下,壹般以這個數值作為處罰依據,呼氣檢測作為輔助參考。由於呼氣測試是采集口腔揮發的酒精進行測試,受外界影響較大,在沒有血液酒精含量測試或者證據被排除的刑事案件中,壹般很難用呼氣值等證據證明其達到醉酒的標準。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賽車,情節惡劣;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65438±000毫升;
(三)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駛的;
(四)駕駛營運機動車載客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