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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發生在舊法實施前,但在新法實施後仍在繼續。行政處罰應該適用舊法還是新法?

該違法行為發生在舊法實施前,但在新法實施後繼續存在,故應對其適用新法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發生在舊法實施期間,新法實施後被連續查處的,以查處時間為準,不溯及既往。新法實施前已經發生的行為,應當按照新法處理,但要看新法是否有溯及力。具有追溯效力的新法將根據新法實施,無論這些行為發生在何時。

法律分析

行為是可持續的,在新法生效後繼續,即新法生效後的行為,新法生效後繼續的行為是可以處罰的。如果違法行為還在繼續,說明違法行為還沒有結束。新法實施後被查處,新法不認為是犯罪的,不構成犯罪,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不構成犯罪;如果新法和舊法都視為犯罪,那就要看哪壹個處罰較輕,適用處罰較輕的那壹個。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因此,新法的處罰不能溯及新法生效前的行為,但新法生效後的行為是可持續的,即新法生效後的行為,新法生效後繼續的行為才能受到處罰。為了考察和判斷法律規範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時間效力,有必要查明適用於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生效時間、無效時間和溯及力。同時,要查明具體行政行為辦理的時間。正在處理的行為和事項發生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規範發生法律效力期間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規範具有時間效力。反之,則沒有時間效應。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或者擬處理的事項發生在新法生效前,行政機關在新法生效後處理的,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法律有溯及力的以外,有關實體問題原則上適用舊法的規定,程序問題適用新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九十四條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如何適用不能確定的,由NPC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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