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約定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體現了勞動法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退休人員再就業簽訂的協議不是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就業協議主體是平等的。所有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從社會保險關系來看,職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後將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和公司有勞動合同,那麽公司必須幫他們重新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壹個退休員工在享受養老保險的同時繼續購買工傷保險。如果退休人員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就意味著退休人員和在職人員沒有區別,所以我國制定的相關退休制度是沒有用的。這樣操作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
最後,法定勞動年齡屆滿後,也就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應當讓退休人員重新就業,他們應當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同時,他們享受了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了養老金,國家保障了他們的安全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