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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建築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1, 2.什麽是臨時建築?臨時建築是指單位和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搭建使用,但結構簡單,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2.例如:鐵皮房、油氈房、窩棚、遮陽棚、屋頂棚、腳手架、工棚、菜農果農搭建的臨時工棚等。總之,臨時建築不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

3.臨時建築也應有規定的使用壽命。根據《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必須在批準的使用年限內拆除。”《山東省實施規劃法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禁止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4.《濟南市規劃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臨時建(構)築物不得超過兩層。

5.使用壽命不得超過兩年。

6.臨時建築的特點是周期不超過兩年,不超過兩層,不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

7.臨時建(構)築物不予發證。

8、臨時建(構)築物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使用期滿或因城市建設需要,必須拆除。

9.對已取得臨時建築規劃許可證的臨時建築,有效期不超過兩年,期滿自動失效。

10.即使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建設單位也應在期滿前兩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延期申請只能提出壹次。

11,已經超過兩年期限,且未被允許延期,那麽在性質上是違法的。

12,三。永久性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和公路兩側建築紅線控制範圍內的地上或地下,用耐久建築材料(如鋼材、鋼筋混凝土、水泥、磚、木、石等材料)建造的各種構築物或設施(不含公路設施)的永久性建築工程。

13、永久性建築的特點是使用年限長(最短半年以上),但對建築層數沒有要求,使用的材料有鋼、鋼筋混凝土、水泥、磚、木、石等耐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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