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措施,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的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的職權。
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提高安全出入境、科學考察和開發利用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國家健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完善公共安全體系,積極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處置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
國家反對壹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範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偵查、預防、處置和資金監管,取締恐怖組織,依法嚴懲暴力恐怖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三十壹條國家堅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術,加強國際合作,防止核擴散,完善防擴散機制,加強核設施、核材料、核活動和核廢料處置的安全管理、監督和保護,加強核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預防、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對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不斷提高有效應對和防範核威脅和核攻擊的能力。第三十條國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加強生態風險預警和防範,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和條件不受威脅和破壞,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