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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稅務機關依法授權征收稅款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第壹,支付違約金的責任。法律上有兩個地方規定代理人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壹是征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將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並可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繳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二是因代征人的責任未征或者少征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並可以按日對代征人處以少征稅款0.5%的罰款,但代征人自納稅人拒絕繳納之時起24小時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拒絕繳納的情況除外。第二,承擔賠償責任。在法律上,也有兩個條款規定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壹是因代理人違法多繳稅款造成納稅人合法權益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賠償,但稅務機關有權事後向代理人追償。二是代理人印制固定金額的稅票的,按照票面金額賠償。第三,扣費責任。法律明確,代收人有權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手續費。但如果代征人在代征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委托方稅務機關有權扣除代征手續費。根據法律規定,代征人未按規定領取、保管、開具和申報註銷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可根據情節輕重適當扣減代征人手續費。因為代理人是按照所收稅款的壹定比例取得代收稅款的費用,如果代理人非法多繳稅款,取得代收稅款的費用,稅務機關會責令其及時返還。第四,事後被問責。根據法律規定,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協議授權範圍內的稅收征收行為引起納稅人之間爭議或者法律糾紛的,由稅務機關予以解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有權事後向代理人追究法律責任。因此,代理人雖然不直接承擔與納稅人發生稅務糾紛的風險,但需要承擔後續法律責任的風險。第五,承擔刑事責任。根據規定,代理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稅收征收、暫緩征收、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決定的,稅務機關除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還應當補足未繳的稅款,退還不應征收的稅款。代理人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實踐中,壹些受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往往對委托代征稅款的法律風險認識不足,違法違規操作較多。1年7月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委托征收管理法》開始實施,稅務人員應高度重視並有效防範相關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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