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是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者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針對被告人的書面陳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
投訴也稱為“投訴”。是指公民或法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文書。根據訴訟的性質和目的,起訴書可以分為三類:民事起訴書、行政起訴書和刑事自訴起訴書。
投訴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基本信息,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應當寫明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職務和地址,律師應當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
2.有具體明確的主張;
3.有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
5.雙方簽字蓋章及簽字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第壹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