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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1,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所謂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做某種行為,並要求他人做相應的行為。所謂義務,是指公民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是指負有義務的公民必須做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其做某種行為。這個原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在法律關系上,兩者同時產生,是壹對對應的範疇。沒有權利,沒有義務,沒有義務,沒有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我們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就法律關系的主體而言,壹方面,公民既是權利的持有者,也是義務的承擔者。既沒有脫離義務而獨立存在的權利,也沒有脫離權利而獨立履行的義務。因此,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定中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公民既是法律中權利的主體,也是法律中義務的主體。

另壹方面,權利的實現需要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需要權利的實現。換句話說,公民享受權利需要條件,而這個條件的實現依賴於義務。如果他們不履行義務,那麽權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公民能享有什麽樣的權利,是根據他們的義務決定的;同樣,公民的義務是根據他們享有的權利來確定的。

(3)從我國來說,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公民權利的充分實現可以激發人們的主人翁意識,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自覺承擔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履行自己的義務。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反過來又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和創造條件。

(4)至於對公民的要求,在我國,任何公民都必須用權利與義務相統壹的原則來規範自己的行為。他要自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在行使權利的同時,要履行對國家、對社會、對他人的義務。

2、與公民權利和義務相關的法律規定:

《憲法》第33至56條

應該能夠搜索:

3.相關案例:

例如,中國公民享有廣泛的政治自由權利。

據央視《焦點訪談》報道,南方某廠舉行人民代表選舉時,只登記選民,經過廣泛醞釀,提出了兩個候選人的名單。投票當天,按照選舉法的規定,不允許工人自願投票,而是由工廠的壹名工作人員代表工廠領導投票。因為工人沒有參與投票,所以強烈不滿。為此,在上級領導部門的幹預和安排下,這家工廠的工人再次參加了投票。

老師提問:以上第二個材料中的工人未能參加第壹次投票選舉。在有關部門的幹預下,工人們再次投票。根據我國憲法,他們享有哪些基本權利?這項權利的具體內容是什麽?行使這壹權利的條件是什麽?如何行使這壹權利?

(學生回答。)(略)

教師得出結論,工人參加投票是為了在政治權利和自由中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表達自己意願的權利和自由。在第壹種材料中,通過熱線電話表達對政府工作的建議和意見以及在報刊上發表自己的文章也是公民行使政治權利和自由的壹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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