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要求記者刪除可能很快出現的場景,從個人道德角度來說是合理的。但是要註意方法和原因。
工作方面,拍攝只是為自己的報道服務,所以拍攝的空間可大可小。空間大的時候,當事人要求刪除,大不了重拍;房間少的時候,就馬賽克。記者有責任記錄真實事件,當然也有義務保證被拍攝者的隱私。這和肖像權沒有關系。
提問者補充道,提到的內容無非是當事人不知道如何溝通,記者此時心煩意亂。這個可以用更多的方法解決。
1,肖像作品版權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所以,無論是被詢問還是被發現,個人攝影師對自己拍攝的人像擁有著作權。
2.路人的肖像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所以,路人有權利給自己畫像。
3.街頭肖像的權利沖突。
在街拍產生的人像作品中,其實有三種權利。壹個是攝影師的著作權,壹個是路人的肖像權,第三個是肖像作品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從標題來看,人像作品的所有權屬於攝影師個人。
壹般認為,拍攝者的著作權和所有權的行使應服從於路人的肖像權。
《民法通則》第100條已經明確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此類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展覽、出版、復制和銷售。
無論照片是否用於商業目的,只要是未經當事人許可在公共場所拍攝,並將拍攝的照片、視頻等影像資料公開傳播,就已經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
擴展數據:
案例介紹:壹位南京美女給壹位攝影師朋友做模特後,她的朋友在數碼相機上寫了壹份測評報告,但這份報告被網易“拍”走了,掛在了她網站的網頁上。(快報曾報道)近日,南京法院判決網易敗訴。
謝沖(化名)有壹群搞攝影的好朋友。去年65438+2月底,壹位攝影師朋友帶著新相機找到謝沖,想以她為模特拍壹組照片,完成這款相機的評測報告。以漢中門廣場的圍墻為背景,謝沖幫朋友快速完成了工作。
雙方約定,這些照片的著作權歸拍攝者朋友所有,肖像權歸謝沖所有。之後,謝沖順手將評測文章轉載到個人網頁。
沒過多久,她發現朋友的測評報告被網易全部使用,自己當模特拍的40張照片也被放到了網頁上。此後,她多次與網易交涉,但沒有結果。今年,她將網易告上法庭。
棲霞法院邁臯橋法庭審理後認為,網易作為網站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對網站內容負有編輯和審查的義務。
網易在其盈利網頁上使用原告照片,引來網友評論。客觀上提高了網站的點擊率,為網站獲得了利益,原告照片的使用未被允許。網易侵犯了謝沖的肖像權。
日前,法院判決網易賠償謝沖9000元,並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在網易網站新聞頻道刊登道歉聲明48小時,且內容須經法院審查。據了解,網易不服,提起上訴。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版權法
百度百科-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