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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性:

您好,我對“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的回答如下: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對於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是適用壹般地域管轄,還是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殊地域管轄,存在不同意見。總的來說,有兩種意見:壹種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只有在難以實行特別地域管轄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壹般地域管轄。涉及房屋租賃關系的訴訟,應根據便利原則,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否則,如果適用壹般地域管轄,房屋所在地與被告所在地發生糾紛後,不便於法院查明案情和執行判決。但是,持這種觀點的同誌對具體條文的適用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為履行地。原因是租賃關系期間的房屋修繕、出租、騰退等壹切糾紛都是合同糾紛,因為這類糾紛是基於雙方實際的租賃合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提到的“合同糾紛”,並沒有明確規定僅限於經濟合同。自然,第23條的規定也應適用於這種民事合同。還有人認為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壹)項的規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理由是,這類糾紛雖然不涉及不動產物權的確認或變更,但涉及到產權人使用不動產方式的改變和承租人是否享有使用權,也屬於“不動產訴訟”;在審判實踐中,很多案件都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第二種意見是,根據審判實踐中的壹貫做法,應當適用壹般地域管轄。理由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指的是經濟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為民事合同的範圍較廣,顯然房屋租賃糾紛不能受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壹)項所稱“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不動產物權和房屋租賃糾紛,本質上是合同履行中的糾紛,不涉及不動產物權。因此,不能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我們認為,租賃關系期間的房屋修繕、出租、騰空等壹切糾紛,壹般都可以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個方便”的原則,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法院管轄。深圳合同律師解答:合同糾紛如何選擇管轄法院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也賦予了當事人選擇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糾紛的權利。合同當事人應當根據下列情況選擇人民法院解決合同糾紛:1。應當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在口頭合同中選擇管轄無效的人民法院。2.選擇與合同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3.選擇協議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選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合同糾紛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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