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員工)提供正常勞動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不得隨意克扣員工工資。擅自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所謂“克扣”,就是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克扣員工應得的工資。克扣員工工資主要是以下幾種情況:1。依法扣發工資。(1)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職工工資收入達到納稅標準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員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並代員工向稅務機關繳納。(二)代扣代繳應由個人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二、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受到紀律處分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定降低其工資。但扣除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3.因勞動者自身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需要從工資中扣除補償費的,扣除額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實際工資的20%,扣除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員工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