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國家健全糧食安全體系,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完善糧食儲備體系、流通體系和市場調控機制,健全糧食安全預警體系,保障糧食供應和質量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增強網絡與信息安全防護能力,加強網絡與信息技術創新研發和應用,實現網絡與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絡管理,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盜竊和傳播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犯罪,維護國家網絡空間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第二十九條國家健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完善公共安全體系,積極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處置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公共衛生、社會治安等突發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三十條國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加強生態風險預警和防範,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和條件不受威脅和破壞,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三十壹條國家堅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術,加強國際合作,防止核擴散,完善防擴散機制,加強核設施、核材料、核活動和核廢料處置的安全管理、監督和保護,加強核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預防、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對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不斷提高有效應對和防範核威脅和核攻擊的能力。
第六十九條國家完善國家安全保障體系,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條國家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