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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管轄法院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軍人相關案件: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壹方是非文職軍人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果其中壹名軍人是文職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軍人對非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離開住所地案件: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壹方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起訴時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的人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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