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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特點是什麽?

訴訟的特點是:

1,民事訴訟有公權。民事訴訟是通過司法手段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解決民事糾紛。通過調解解決糾紛不同於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也不同於通過仲裁解決糾紛的民事仲裁委員會;

2.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是公共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不僅體現在案件的受理上,還體現在判決的執行上。調解和仲裁是基於當事人的意願。只要壹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糾紛,就不可能進行調解和仲裁,但民事訴訟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願不願意,訴訟都會發生。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制性。法院判決則不同。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的,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3.民事訴訟是程序性的。民事訴訟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訴訟,違反訴訟程序往往會導致壹定的法律後果。

訴訟類型:

1、刑事訴訟,是通過偵查、起訴(包括自訴)和審判活動,適用刑法,解決被告人是否犯罪並判刑的問題;

2.民事訴訟是指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各種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適用民事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進行審理和判決的全過程。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先進行調解,壹般只對調解無效的作出判決;

3、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適用民法和其他法律審理經濟案件的全過程。經濟訴訟本質上是壹種民事訴訟。但由於經濟案件有其自身的特點,各地人民法院都設立了經濟審判庭,受理經濟糾紛和涉外經濟案件;

4、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審理和裁定。

綜上所述,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解決訴訟糾紛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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