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監督與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其他監督形式在對象、內容、範圍、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在法律地位和效力上也有所不同。
第壹,人大的監督不同於黨組織的紀檢監察。根據黨章規定,黨的紀檢部門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或黨員進行監督和調查,其對黨員的最高處分是開除黨籍。對違反政治紀律和國家法律的,根據情況由行政監察部門、司法部門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進行監督。黨紀不能代替人大的監督。
第二,人大的監督不同於政府的行政監督。行政監督和NPC監督有壹定的重疊。這是因為中國國家事務局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由NPC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地方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大或其常委會任命。這些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行為不僅受到行政監察機關的檢查和監督,還受到NPC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檢查和監督。但是,人大監督與政府監督在監督對象、監督內容、監督程序、監督依據、監督權限等方面有所不同。比如在處理權限上,政府監察機關可以根據檢查調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決議,但涉及人事處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處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罷免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第三,人大的監督不同於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主要監督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和勞改部門的活動。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主要限於觸犯刑律的案件。
第四,NPC的監督不同於CPPCC的民主監督。CPPCC的民主監督還包括對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以及國家大政方針執行情況的監督。但這種民主監督不具有國家權力的性質,不具有法律效力。它主要通過提出批評和建議來發揮監督作用。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對其他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機關的監督。
第五,NPC監督不同於輿論監督。輿論監督是黨和人民通過新聞媒體對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各級管理者進行的間接檢查、監督和監察,是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的壹種媒體形式。壹般不像人大監督那樣直接向“壹府兩院”或相關部門反映批評意見。而是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促使被監督對象和主管部門積極快速解決問題。輿論監督不具有強制性,其監督具有壹定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