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1992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資產負債和損益考核制度,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並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批準。有條件的,應當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審核,並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
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生產辦5月1992發布的《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規定:“經批準,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者轉讓;股東人數不得少於規定人數,但不設上限;每股壹票,股東以所持股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應當披露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975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國家體改委於1992年5月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第六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均規定“會計報表必須經註冊會計師驗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承辦的九項業務是“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同時在第十六條中規定“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前款規定對我國註冊會計師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
國務院1996發布《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壹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明確規定:“為了有效制止和防止利用會計報表弄虛作假,提高會計報表質量,依法實行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根據註冊會計師發展的實際情況,逐步實行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即所有尚未實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的外商投資企業、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1996年底前實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所有未實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必須在1997年底前實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所有到2000年應實行會計報表審計制度的企業,都必須實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
為防止註冊會計師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出現質量問題,國務院還規定:“國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每年應當抽查壹定數量的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以及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甚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或者審計準則、規則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進行溝通。 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的營業執照。”
財政部1995年2月發布的《關於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制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年度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連同中國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壹並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依法應當委托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應當委托註冊會計師審計,並配合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不得示意註冊會計師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