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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劃定新的教育處罰條例。

法律解析:《中小學教師教育懲戒實施細則》是為落實以德育人根本任務,依法保障和規範教師教育管理學生的職責,維護教師尊嚴,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而制定的法律。

201165438+10月22日,教育部發布《中小學教師教育懲戒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 65438+2月22日。《中小學教育紀律處分規則(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9號)已於2020年2月23日經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23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小學教師教育懲戒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了落實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學校和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和教師為教育目的,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管理、懲戒或者糾正,以促使學生接受警示、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第三條學校和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依法履行職責,通過積極的管教和實施教育懲戒,及時糾正學生的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和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實施教育懲戒。

第四條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註重教育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客觀公正;根據學生的錯誤程度選擇適當的措施。

第五條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和完善學校規章制度,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完善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學校制定學校規章制度時,應當征求教職工、學生及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家長和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學校規章制度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和家長以民主討論的形式制定班規或班規,報學校備案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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