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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采取哪些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法律分析: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建立和完善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體系;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從業人員參與、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保障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壹)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具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離的原則;

(四)有孕婦更衣室、沐浴間、休息室等配套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壹)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體系;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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