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灰塵控制措施

灰塵控制措施

法律分析:建築揚塵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建築和裝修施工現場應與施工區域封閉或隔離。建築主體和裝修施工時,應從建築底層外圍設置防塵密目安全網,封閉高度應高於施工面1.2m以上,同時應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二是禁止施工企業擅自在施工場地外混合或者占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應設置堆放池進行集中堆放,並對物料的裸露部分進行覆蓋。

三是在城市建成區、機場、車站、廣場等建築工地,地面應實行混凝土硬化;其他區域的施工現場應設置距離大門入口處不小於30m的混凝土路面,裸露地面應覆蓋綠色防塵網。

四、施工運輸車輛和土方開挖設備離開現場前,必須清除泥土和灰塵,嚴禁將泥土和灰塵帶出現場。

五是禁止高空拋擲建築垃圾,防止粉塵飛揚。清除建築地面垃圾時,必須封閉進行,必須采用濕式作業清理場地和地面。

第六,遇有四級以上大風天氣,停止土方作業。

第七,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垃圾,防止有毒煙霧和惡臭氣體的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

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覆蓋、清洗、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儲存、輸送、裝卸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條工業生產、填埋或者其他活動產生的可燃氣體應當回收利用。沒有條件回收的,應當進行汙染防治。

可燃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在回收裝置不能正常運行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氣汙染物排放的措施,並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復或者更新。

  • 上一篇:新法第3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
  • 下一篇:用人單位應采取哪些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