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買受人與收取標的物有關的權利。
第七百四十條出賣人違反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可以拒絕接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
(壹)標的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二)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絕接受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壹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承租人行使請求權。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七百四十二條承租人向出賣人要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其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是,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租賃物的選擇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的租金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