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法律法規對無權處分情形下的物權變動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立法者可以參照現有規定,要求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的股權。然而,在名義股權司法變更的條件下,立法所參照的不同具體事例造成了不同種類法律要素的大量積累,在既定條款的約束下,很難使名義股權的變更合理化。因此,根據既定條款的規定合理轉讓權利,應當在不完全違反法律約束的情況下進行調整。
但在第25條中,僅確認實際出資人享有收益權,不具有股東身份。這就不可避免地得出壹個結論,即不同出資要素下股東情況的判斷是難以理解的,因此股權的合理轉讓或股權的合理分割需要在法律約束的條件下進行調整,而股權受益人在既定條款約束下的行為判斷是模糊的,難以在出資比例上直接有效地分割股權,導致訴訟失敗或司法幹預調整的失衡。
擴展數據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形成的縱橫統壹的經濟法是社會主義經濟法流派中影響最深遠的經濟法理論,其影響不僅涵蓋了戰後的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涉及到今天的中國經濟法思想。根據這壹理論,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壹個獨立部門,有特定的法律調整對象和特定的法律調整方法。
其代表人物拉普捷夫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社會主義經濟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獨立部門法。主張制定統壹的經濟法典,以調整國民經濟中的縱向和橫向經濟關系以及縱橫交錯的經濟關系。
由於體制的缺陷,蘇聯的縱橫統壹的經濟規律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所謂的“縱橫統壹”實際上變成了“縱橫統壹”,過於強調經濟集中。蘇聯解體後,拉普捷夫對過渡時期的縱橫統壹經濟法進行了新的闡釋,提出了與時俱進的經濟法理念。
d南斯拉夫與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不同,實行的是“社會自治計劃”,本質上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在否定蘇聯模式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經濟法理念也與其他社會主義國家有很大不同,更接近現代經濟法的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