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勞動者工資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或者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規定,無正當理由克扣勞動者工資報酬的行為。除法律允許扣繳工資的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允許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降低勞動者工資:
1,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勞動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在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員工生病只能享受病假工資,這種情況下,可以降低工資。
3.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廠規規定,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的,可以罰款(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扣分標準)。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經濟效益下降,工資必須下降(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由於雇員的個人休假,工資減少。
同時,法律對用人單位克扣工資的數額進行了限制:用人單位對員工違紀行為的罰款數額壹般不得超過其月工資的20%;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金可以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勞動者的個人所得稅;可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種社會保險費等。,還有工資可以扣的具體情況,也請從上面了解。除了上述情況,用人單位克扣勞動者工資也是違法的。
二、單位無故克扣工資的解決辦法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算並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如遇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應提前支付;依法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工資應當支付至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並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內壹次性支付。
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及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條、入職單、求職申請表、工作證、考勤記錄等。)並向用人單位在工商登記註冊地的同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