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官由國家通過離休、退休、轉業、按月領取退休金和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
移交人民政府安置退休的,安置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保障其待遇。
轉業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德才表現和職務、等級、貢獻、專長以及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等級。
服現役滿壹定年限,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役金。
通過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轉業費是軍官、文職幹部和經批準退出現役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士官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費用的總稱。復員費包括安置補助費、安置生活補助費和安置差旅費。安置補貼。根據幹部轉業時的職務和級別。服現役不滿11周年的師級(局級、專業技術6級)以下軍官和文職幹部,發給4個月原工資;如果是超過14周年,從15年起,現役每滿1年增加本人原工資0.5個月;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後,剩余月份可按滿周年的標準計算。換工作的生活補貼。專任教師、專業技術6級及局級以下的軍官和文職幹部,軍齡滿8-9年的,發給3個月原工資。9周年以上,每滿1年增加本人原工資1個月,但最高不超過16個月。軍齡連續不滿8年的幹部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幹部,轉業時只發給安置補助費,不發給生活補助費。計算轉業費的軍齡長短,從批準入伍之日起至下達轉業命令時止。第二次入伍的幹部,第壹次入伍的軍齡,不予支付轉業費。原在當地工作時間不按軍齡計發工資。士官轉業費要申報認證,由財務部門直接發放到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兵役法》第五十七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殘疾等級,發給殘疾軍人證,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和殘疾撫恤金。殘疾軍人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對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現役軍人,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通過安排工作、供養和退役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勞動能力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殘疾軍人、患慢性病的軍人退出現役後,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安置,患復發性慢性病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負責治療,醫療和生活費用,本人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參觀公園、博物館、展覽館和名勝古跡享受優待。殘疾軍人乘坐國內火車、輪船、長途汽車和民航航班時,按照規定享受降低正常票價的優待,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義務兵從部隊寄出的普通信件是免費郵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