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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門負責什麽工作?

法律分析:貫徹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民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擁軍優屬、優撫和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批準和褒揚以及革命傷殘人員傷殘等級的審核和批準。負責退伍義務兵、復員誌願兵和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軍供站的工作。組織救災工作,掌握和公布災情,撥付救災資金;組織接收和發放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資金和物資的使用,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農村救災合作保險,開展減災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精神、心理健康恢復情況,認定該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所稱相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第三十壹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在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指定監護人之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第壹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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