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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是什麽?

公安局承擔公安機關的職責:預防、制止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防止和打擊恐怖活動;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和危險品;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它的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壹致和正確實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檢察院也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和工作人員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員。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偵查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監督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合法性;

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審判活動是否合法;監督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是否依法執行刑罰;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壹條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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