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賄罪的量刑標準細分為受賄數額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受賄二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受賄數額在300萬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罪的認定如下:
1,對象元素。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主要對象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要素。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主要元素。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根據該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依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任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因素。本罪在主觀上是由故意構成的,只有行為人的故意受賄犯罪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沒有受賄故意的,後者以獎勵的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前者不知情,不能以受賄罪論處。實踐中,行為人往往通過各種巧妙的方法隱瞞自己的真實犯罪目的,對此必須進行深入的分析和判斷。比如,在實踐中,壹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只象征性地支付少量現金,實際上是掩蓋賄賂的手段,應當以行賄罪論處。對於此類案件受賄數額的計算,應當從行賄人支付的現金數額中扣除行賄人購買商品的實際支付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