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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處罰中,被處罰人死亡如何處理,有什麽法律依據?

行政違法行為人死亡後,案件正在偵查階段的,行政機關終止偵查;如果是在執行階段,沒有待執行的遺產,也沒有義務人,強制執行就會終止。人員死亡,違法嫌疑人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不過,也要看情況。如果這個行政處罰涉及到其他案件,如果被處罰人的死亡有疑問,這些應該是另當別論。

法律分析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當事人是否有近親屬參加訴訟。此時,人民法院將中止訴訟,如果有當事人的近親屬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將恢復訴訟;中止訴訟90日後,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人民法院將終結訴訟,作出裁定,也就是說,該案不再審理。但是,人民法院在此期間不會作出判決,除非人民法院不知道當事人死亡或者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不知道當事人已經死亡。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作為被告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其權力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授權。行政機關只能依法行政,不能違法,不能隨意放棄或轉讓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這既是行政機關的權利,也是其義務。正是由於行政機關無權處分實體權利,不具備調解的前提,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不適用調解,不能為了快速結案而依法要求行政機關在具體行政行為的基礎上作出讓步。人民法院只能判決結案,對正確的判決作出變更判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行政案件經偵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終止偵查: (壹)沒有違法事實的;(二)違法行為已被追究時效的;(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偵查終結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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