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用。收養人、收養人和被承認的被收養人應當向辦理收養登記的公證處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介紹信、個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收養人申請表、收養成立協議、被承認的被收養人同意書、嬰兒出生證明、縣級以上醫院的不孕不育證明等文件。2.復習。公證員詢問當事人或在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群眾中進行調查,以了解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規定,收養是否真正自願,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收養人的經濟、健康狀況等。這是整個程序的中心環節。3.申請證書。經審查,符合收養條件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制作公證書,證明收養關系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並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基層政權機關或戶口登記部門按行政程序辦理收養登記,提交各種必要的證件;經審查,決定是否準予註冊的要求基本同上。
法律客觀性:
申請收養登記時,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壹)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2)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或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並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章的,關於本人年齡、婚姻狀況、是否有子女、是否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自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收養登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當事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2)復習。收養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收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條件是否符合中國法律的規定,並進行必要的詢問和調查。詢問或者調查應當記入詢問筆錄或者調查筆錄。(3)報名。經審查,收養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並出具收養證明,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符合收養法的,收養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