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各種議案、報告等議題的審議,發表意見(2)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3)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種選舉(5)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種投票(6)依法獲得代表職務。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根據《憲法》和《代表法》的規定,人大代表有權履行職責,也承擔相應的義務。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在NPC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中。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等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3)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4)認真參加履職學習,加強調查研究,不斷提高代表履職能力(5)密切聯系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的選民和人民群眾,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努力為人民服務(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