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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三大分支簡介

國際法是國家(或地區)之間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制定並實施的法律。

國際法是指主權國家和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適用的法律規則的總和。國際法也被稱為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不同國家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有很大不同。國內法是壹個國家的內部法律,規範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和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私法的國際私法

在國際上民法和商法存在差異的情況下,解決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應該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因為涉外因素又叫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被稱為私法,故名國際私法。因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與商法的區別,法律術語稱為民法沖突或民法沖突,或法律沖突或法律沖突,所以這個部門法長期以來被稱為法律沖突法或法律沖突法。1834年,美國法學家J. Storey首創了國際私法壹詞,作為法律沖突的同義詞。隨後,德語和法語以及意大利語和西班牙語創造了相應的詞匯。在中國和日本,它被稱為國際私法。因為國際私法是關於各國民法適用的法律,所以也叫準據法。

國際經濟法

指國家之間的調整;國際組織之間;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其他國家的國家和私人之間的關系;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的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隨著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和經濟往來的日益增多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幹預日益增加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壹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現了大量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並以國家間條約的形式出現。作為壹門學科,國際經濟法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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