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撤訴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申請撤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請撤訴;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的;
3.撤訴必須合法;
4.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
二、法院撤訴程序
1.在法院立案後、宣判前,原告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的;
2.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同意原告撤訴請求的裁定時,應當依法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撤訴,案件審理終結;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繼續審理。
三、如何撤訴?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退出流程:
1.撤案前。申請人按程序提出申請後,在立案庭決定立案前,申請人要求撤訴的,應當寫出書面撤訴申請,經工作人員審查後可以撤銷;
2.案後撤案。申請人按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查立案後,在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要求撤訴的,應當寫出書面撤訴申請,經仲裁庭成員審核同意後,報主管領導審批。經主管領導批準後,將仲裁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四、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法律後果如下
1,法院裁定撤訴或撤訴將直接導致訴訟終結的法律後果;
2、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原告在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宣判前,原告要求撤訴並申請撤訴,即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宣判前,原告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要求人民法院撤訴。提出回避申請的人必須是原告或者原告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對於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第壹百四十八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八條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處理的案件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也可以依法處理。
法庭辯論後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第二百三十九條人民法院準許本案原告撤訴的,應當繼續審理反訴;被告申請撤回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