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程序
1.若員工發生工傷事故,相關單位負責在24小時內填寫《員工工傷事故報告表》至人事部門。
2.工資科了解事故過程,收集傷情治療診斷材料,填寫員工傷殘鑒定表,將受傷員工介紹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病情鑒定後上報辦公室研究。
3、必要時,擬定函件及相關材料,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4.根據評估結果,按照相關政策處理相關事宜。向主任報告結果。
5.本規程未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按人事工作相關規程辦理。
個人申請工傷鑒定,需要攜帶完整的病歷和醫生的診斷證明到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所的工作人員在查閱完整的病歷後,對傷殘等級進行核對,然後向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並攜帶診斷證明進行鑒定,最後等待鑒定等級或結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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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
職工因工負傷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職工醫療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對工傷職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相關診斷。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