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體罰羞辱學生是違法的。根據教育法,教師應該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以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處罰學生,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當學生和家長遇到經常懲罰和羞辱學生的老師時,他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和孩子的權利。近年來,老師體罰學生,或者用惡毒的語言羞辱學生的事情時有發生。作為受到過體罰和羞辱的學生及其家長,不應該害怕老師的報復。他們必須根據國家法律拿起法律武器保護學生的基本權益。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體罰學生的教師可以受到處分,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辭退。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辭退包括終止崗位聘用合同。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會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用合同,被辭退者另謀高就。
體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情節不太嚴重,但是造成了學生的損害,根據民法通則,老師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無論損害的嚴重性如何,對學生的身心都是壹種傷害。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壹定要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能因為情節輕就置之不理。這是對自己和其他同學的不負責任。
壹些老師打著為學生做好事的旗號體罰學生。在這種情況下,更要分清是非,不能容忍這種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所以任何形式的體罰羞辱都是違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