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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所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

法律分析:法院執行唯壹房屋拍賣,執行。根據法律規定,最長期限為20年的最低租賃保障金可以留給家庭成員。被執行人的唯壹房屋也屬於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必須對被執行人必須居住的房屋進行處分。為了使這壹法律規定在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最高法院在2004年10月4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司法解釋中作了詳細說明:1。生活必需的房屋可以查封,但不能處分。《查封規定》第六條明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房屋,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2.超過必要居住的房屋,可以在保障最低生活標準後進行處罰。《查封規定》第七條規定,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生活用房後,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船舶二等艙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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