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裸奔將被拘留5天以上10天以下。如果擾亂公共秩序,也會以擾亂公共秩序論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行為如下:
1,擾亂單位秩序;
2、擾亂* * *場所秩序;
3、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的;
4.流氓行為;
5.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6、假危險,制造混亂;
7.拒絕或者阻礙執行公務的。
裸奔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違背了社會秩序。即使不能受到刑事處罰,也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公民應自覺遵守社會秩序,不做違法行為。
這裏的“公共場所”主要是指公眾進行公共活動的場所,如商店、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共交通、街道等場所。這裏的“裸體”不僅包括裸露的身體,還包括相對常見的裸露下體或暴露的私處,或者女性裸露的上半身。
事實上,我國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裸奔是違法還是犯罪。
沒有明文規定不犯罪,也沒有明文規定不處罰。在公共場所暴露身體,沒有對社會造成危害,所以不構成犯罪。但這是嚴重違反道德的。當行為達到壹定程度,就會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公共場所猥褻他人或者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壹般裸奔確實屬於“故意暴露身體”,但如果沒有故意騷擾他人的動機,就不應該構成“情節惡劣”或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在公共場所猥褻他人或者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