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99 1.5,海關總署走私犯罪調查局在北京成立。同時,全國海關緝私警察隊伍也隨之誕生,實行了“聯合緝私、統壹處理、綜合治理”的反走私鬥爭新體制。緝私警察受海關總署和公安部雙重領導,以海關為主要領導。
3.2003年6月5438+10月1日,全國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構全部更名為“緝私”機構。更名後,各級海關緝私警察將在原有刑事執法職能的基礎上,增加行政執法職能。除海關調查部門在調查檢查中發現的走私違法案件外,其他走私違法案件均交由海關緝私警察查處。
4.海關總署走私犯罪調查局更名為海關總署緝私局;直屬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更名為直屬海關緝私局;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更名為海關緝私局。
5.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海上緝私局隊伍和職能劃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海警局。
擴展數據:
海關總署緝私局的主要職責如下:
1,研究提出海關反走私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分析全國海關反走私形勢;
2、研究制定偵查走私犯罪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直接組織查辦重大走私犯罪案件;
3.管理和指導全國海關緝私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研究提出查處走私、違法和其他行政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標準、措施、操作程序等具體適用法律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受理對緝私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訴(復議、訴訟、行政賠償除外);承擔總局案件審理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4.受理總局緝私局管轄的刑事賠償案件和刑事申訴案件;管理、指導和辦理緝私部門的治安處罰及其復議、應訴工作;
5.研究提出打擊海上走私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6、研究提出反走私情報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7、研究提出反走私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各地、各部門、海關系統反走私綜合治理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組織推動與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大型企業簽署反走私綜合治理合作諒解備忘錄;
8.研究提出海關緝私警力管理、裝備管理、警務監督、紀檢監察等相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9.組織海關間打擊走私犯罪的國際(地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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