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方面法律行為和多邊法律行為
這是根據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意思表示的幾個方面來分類的。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壹方當事人的意誌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債務免除、撤銷委托代理、無權代理的追認等。多方法律行為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協議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契約行為。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便於正確認定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單方面法律行為只要壹方表示意思就可以成立;但是,只有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就意思表示達成壹致的情況下,多方法律行為才能成立。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這是根據法律行為是否有報酬來分類的。這裏所說的待遇和支付,是指壹方為獲得另壹方提供的利益而付出的代價。有償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相互之間享有權利時,必須支付相應價款的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承包等。自由法律行為是指壹方當事人不付出任何代價而享有權利的法律行為,如贈與、委托、借用等。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便於確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範圍和對後果的責任。壹般來說,有償法律行為義務人的法律責任比無償法律行為義務人的法律責任更重。
3.基本法律行為和非基本法律行為
這是根據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來分類的。典型法律行為是指必須以壹定形式或履行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比如合同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非必要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形式而不需要法律規定特定形式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為。區分必要法律行為和非必要法律行為對於判斷法律行為的成立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法律規定壹些法律行為必須以實質形式成立,可以促使當事人謹慎進行民事活動,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具體,證據確鑿,從而起到穩定交易秩序的作用。
4.主要法律行為和從屬法律行為
這是根據法律行為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來分類的。主體法律行為是指在沒有其他法律行為存在的情況下,能夠獨立成立的法律行為。從屬法律行為是指從屬於其他法律行為的法律行為。比如當事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訂立保證合同以保證合同的履行。其中,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擔保合同為從合同。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便於厘清主從法律行為的效力關系。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於主體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不成立,從法律行為也不能成立;如果主體法律行為無效,那麽從屬法律行為當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為的履行完成並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
除上述分類外,法律行為還有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約定法律行為和實際法律行為等分類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