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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監管存在哪些問題?

廣告主和發布者法律意識不強。相當壹部分廣告經營者法律意識不強,心存僥幸。他們認為,在發布戶外廣告的過程中,只需要向廣告所在地的審批部門申請,工商部門只監管戶外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合法,而忽略了向戶外廣告管理監督部門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導致其轄區內存在未經登記發布戶外廣告的違法行為。目前,在韶關市註冊的從事廣告業務的企業有200多家。由於對廣告公司和個體戶取消了《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前置登記條件,大多數從事廣告業務的人對廣告的審查和登記並不熟悉,特別是商家合法控制區域內的自行設計的戶外廣告基本上沒有主動登記。

(二)基層工商所未履行監管職能。壹方面,壹些基層工商所對戶外廣告監管不夠重視,認為戶外廣告監管主要是局業務處(股)的事,在工作安排上沒有投入足夠的人力和時間,未能發揮其在戶外廣告監管中的職能作用。另壹方面,由於過去監管模式的影響,基層工商所長期形成了以收費為主、監管為輔的工作慣性,未能發揮戶外廣告登記管理的主力軍作用,監管力度、廣度和深度不夠,使得轄區內未經登記的戶外廣告發布時有發生。同時,壹些工商監管人員對廣告監管法律法規不熟悉,工作中怕困難。

(3)日常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對戶外廣告的監管主要集中在專項整治上,特點是事後突擊調查。日常監管和事前防範不足,不能及時發現違法行為的預警,不能形成有效的事前監管,導致登記管理、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不協調。同時,從監督管理職責的角度,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加強對廣告登記事項中各項內容的日常監管。但在實踐中,由於監管不能形成鏈條,日常監管不能及時到位,專項整治往往流於形式,達不到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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