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直接訴訟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身份對其他侵害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這裏侵害自身利益的人包括股東所屬的公司和董事或其他股東。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的本質區別不在於起訴主體,而在於訴訟的原因和目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是利益受到侵害的股東,訴訟被告是公司或其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基於其股東身份享有股東權利。在現代社會中,任何壹種實體權利的實現如果遭受直接損失,當然有權提起直接訴訟追究董事的責任。至於原告股東權利是否實際受到直接損害,應當在實體審判中解決,不應當作為股東直接提起訴訟的障礙。代表人訴訟的判決結果不僅約束原告股東、被告和公司,而且約束其他所有股東。其他所有股東不得就同壹事項對同壹人提起同壹代表訴訟,而直接訴訟的判決結果僅對原、被告雙方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五十條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出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