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擴展數據:
故意殺人的行為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第壹種,謀財害命案:是指行為人為了非法取得公私財物而實施殺人行為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包括搶劫殺人、盜竊殺人、謀財害命等等。
第二種,報復性殺人案:指行為人為了發泄內心的怨氣而實施殺人行為的案件。包括個人報復殺人案件、報復社會殺人案件等。
第三種,情欲型殺人案:是指行為人為了滿足個人性欲或感情糾葛所引起的矛盾而實施殺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強奸殺人案件、通奸殺人案件、戀愛婚姻糾紛和性變態殺人案件。
第四種,遺棄殺人案:是指有壹定業務的人,出於各種原因,為了推卸責任,減輕負擔,殺害義務對象的刑事案件。包括兒童被遺棄在無人居住的地方並餓死的案件。
五、迷信殺人案件:是指當事人基於封建迷信,為了治病求壽、獲得教化,采用各種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六、尋釁滋事殺人案:是指違法犯罪團夥成員為了稱霸壹方或者為了各種利益,在尋釁滋事或者相互鬥毆過程中殺人的犯罪事件。
第七,其他類型殺人案件:有精神病殺人案件,有激情殺人案件,有被害人因各種原因死亡的案件。?
主題元素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刑事責任壹般身份的犯罪主體。
需要註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故意殺人罪的主體包括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主觀因素
故意殺人罪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的有害後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多種多樣,錯綜復雜。常見的如報復、求財、拒捕、憤慨、憤怒、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兇手的主觀惡性程度,對正確量刑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故意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