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流管理法》
第六十七條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不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郵政企業停止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專用服務,或者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郵政企業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從事郵件投遞以外的經營活動,或者出租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郵政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船從事郵件投遞以外的活動的,由郵政企業責令改正,並予以處罰。
第七十條郵政工作人員故意延誤郵件投遞的,由郵政企業給予處罰。
第七十壹條冒領、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二條郵政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快遞業務的,或者經營郵政企業專營的郵件寄遞業務、投遞國家機關公文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於快遞企業,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