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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廈門市鼓勵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港口碼頭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吸引外資,加快港口碼頭建設,促進港口管理現代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商)在廈門投資建設和經營港口碼頭。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港口碼頭,是指在港區內進行船舶裝卸作業的商業公用碼頭或者企業專用碼頭。第四條外商可以合資、合作方式投資港口碼頭建設和經營,也可以獨資方式投資專用港口碼頭建設和經營。第五條合資、合作建設和經營港口碼頭,可以用現金、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方式進行投資。或者作為合作的條件。中國合營企業也可以以土地和海岸線的使用權折價或者作為合作條件出資。第六條合資、合作建設、經營港口碼頭,可以投資建設港口碼頭水下基礎設施和地面作業設施,也可以向碼頭所有人租賃水下基礎設施,只投資建設港口碼頭地面作業設施。第七條外國投資者要求由外國設計單位承擔港口碼頭及其設施的工程設計的,可以由外國設計單位承擔,但中國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設計。第八條從事港口、碼頭建設和經營的合資、合作企業,除從事貨物裝卸和堆存外,還可以從事相關貨物的加工、分揀和包裝,以及集裝箱貨物的拆箱和包裝。經批準,還可以從事與碼頭相關的船舶代理業務、貨運代理業務、貨物接卸業務,為船舶和貨物提供便捷服務。第九條建設和經營港口碼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前款規定的免稅、減稅期滿後納稅仍有困難的,經稅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減稅期限。第十條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港口碼頭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第十壹條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港口碼頭企業,經批準,可以采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方法收回投資。第十二條碼頭用地、貨場、其他非房屋建築和道路用地的公用事業費、岸線使用費和土地使用費,可根據項目特點,經批準給予優惠。第十三條建設、經營港口碼頭的外商投資企業,除收取相關港口費外,其建設的碼頭裝卸費應自行制定費率,並報廈門市價格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允許外商投資碼頭企業經營投資少、建設周期短、資金利潤率高的項目。第十五條外國投資者投資開發經營壹塊土地,可以在該地塊範圍內建設和經營為本企業提供貨物裝卸服務的專用碼頭,或者建設和經營為開發區內企業服務的專用港口和碼頭。第十六條本辦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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