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保護的三大流派
1,契約論。契約論學者認為,投資者可以通過與公司簽訂合同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要保證合同的執行。
2.法學理論。這壹理論流派主要以拉波爾塔、洛佩斯-德-矽烷、施萊弗和毗濕奴(以下簡稱李-SV)為代表。主要是法律在投資者保護中非常重要,是決定投資者保護水平差異的最重要因素。李-SV分析了許多國家的投資者保護水平,發現法律制度的不同決定了投資者保護水平的不同。進壹步,法律規則的變化提高了投資者保護水平和公司的對外融資能力。
3.法律理論不完整。討論投資者保護,就不得不提到壹個新的理論——不完全法律理論。2002年7月,倫敦經濟學院的許和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皮斯托提出了“不完全法律理論——壹個概念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場監管發展中的應用”,正引起歐美經濟學家和法律界越來越多的興趣和關註。“不完全法理”對監管,尤其是對金融市場監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看法,可以進壹步解釋對投資者的保護。不完全法律理論受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啟發;雖然這壹理論在法律分析中的應用才剛剛開始,但潛力巨大。這個理論的出發點是,除了契約,法律也是天生不完整的。法律不完備的問題其實比契約中的問題更深刻l .法律不完備是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損害的行為都能被法律準確地詳細規定,則法律被認為是完備的,否則,法律就是不完備的。當運用於證券市場時,不完備法學理論解釋了證券和市場監管概念的引入,凸顯了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