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之間的婚姻關系,只有經過結婚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登記時,男女雙方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及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日期和婚姻狀況的證明,* * *向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離婚人員申請再婚時,還應持有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是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或者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農村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
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查後,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否則不予註冊。當事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決定有異議的,有權向上壹級主管機關提出解決。
通常情況下,想要領結婚證,按照法律規定必須符合以下程序: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申請婚姻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壹欄親自簽名或按手印。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搜索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0條* * *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