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是合同文件的壹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各方)為了解決或防止糾紛,或建立某種法律關系,實現某種利益和願望,經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後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記錄的實踐性文件。
訂立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甚至法律上固定協議雙方所承擔的責任。協議作為壹種能明確界定彼此權利義務的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性文件,對雙方(或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它可以監督雙方信守承諾,約束自己的魯莽行為,其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2009年8月27日刪除第五十八條第壹款第六項: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第七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更改為第6項)
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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