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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兩次以證據不足駁回。

法律主觀性:

檢察院審查案件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作出如下處理:1。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認為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後檢察機關仍不起訴的,公安機關收到復議決定後,可以連同有關材料向上壹級檢察機關申請復議。2.公安機關同意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解除刑事強制措施,釋放在押當事人。3.公安機關收到不起訴決定後,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繼續偵查。在收集到新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將案件材料移送檢察機關,請求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通過以上分析,檢察機關可以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或者案件被害人對認罪悔罪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復核,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補充偵查。證據不足的問題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都可能存在。但由於案件類型的不同,證據不足的實際處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其中,如果是刑事案件,法院會認定證據不足,無罪釋放。但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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