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中的“中文”壹詞並沒有明確規定使用哪種口語,導致政府采取“兩文三語”的政策,即以中文和英文作為書面語言,粵語、普通話和英語作為口語。舉例來說,在立法會會議或政府記者會等正式場合,壹般都會提供這3種語言的同聲傳譯。但是,使用這三種語言的政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2002年10月29日,10,李國能大法官通過司法機關明確表示,“漢語口語包括普通話,不排除其他漢語方言。”[1]另外,“中文”沒有指定任何字體,所以政府文件或網頁除了繁體中文之外,往往還有簡體中文。
在香港采用雙語政策不會壹蹴而就。自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以來,大多數政府文件都以英文為主,英語長期以來壹直是唯壹的官方語言。漢語沒有憲法地位。從1970開始,香港教育界和大學生開始爭取中文這個香港最常用的語言成為官方語言。因此,港英政府於1971成立了公務使用中文研究委員會,結果指出中文和英文應具有同等地位。1974年,政府正式修訂《官方語言條例》,中文成為官方語言。從1987開始,進壹步規定所有的法律必須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制定和頒布。基本法頒布於1990,確定了香港主權移交後的語言使用政策。從1995到1997,政府再次對司法程序中可以使用的語言進行了立法修訂。
庭審於2月4日在香港法院首次以中文(粵語)進行,1995。壹位90歲的老太太在高等法院起訴她的三個孩子侵占財產。該案涉及大量中文文件,原告和被告都不熟悉英文。當時外方主審法官認為中文更適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