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舉報有功人員,是指通過書面材料、電話、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主動向公安、海關舉報南湖區賭博違法犯罪行為,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從而破案的公眾、人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本辦法不適用於國有企業、海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審查的人員的舉報。
第四條舉報內容應當包括與賭博-賭博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時間、地點、人員、事件、物品等要素,不能提及三個以上要素,僅為可疑、推測性舉報,不適用本獎勵辦法。
第五條按照上述獎勵範圍,根據舉報內容的準確性和查獲案件的性質、情節、影響,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以下獎勵:
每個地方的規定都不壹樣,要看具體區域。如北京市根據《舉報賭博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第四條,對符合獎勵範圍的舉報有功人員的具體獎勵標準為:根據舉報線索,發現賭資在1萬元以下的,按照1萬元至500元的標準獎勵舉報人;發現賭資在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按照查獲賭資的3%獎勵舉報人;查獲賭資65438+萬元以上至50萬元的,按查獲賭資的5%獎勵舉報人;賭資50萬元以上的,按查獲賭資的6%獎勵舉報人;同壹案件最高獎勵不超過6萬元。
法律依據:《獎勵舉報賭博違法犯罪人員暫行辦法》第四條,對符合獎勵範圍的舉報有功人員的具體獎勵標準為:根據舉報線索,發現賭資在654.38+0萬元以下的,按照654.38+0萬元至500元的標準獎勵舉報人;發現賭資在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按照查獲賭資的3%獎勵舉報人;查獲賭資65438+萬元以上至50萬元的,按查獲賭資的5%獎勵舉報人;賭資50萬元以上的,按查獲賭資的6%獎勵舉報人;同壹案件最高獎勵不超過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