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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或被繼承人享有的權利。

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包括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和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在客觀意義上,繼承權是指公民在繼承開始前,依照法律規定或遺囑指定接受被繼承人繼承的資格。從主觀上講,繼承權是指法定條件(即壹定的法律事實)滿足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可以自願放棄,也可以因為壹些法律原因而喪失。

繼承權的特征

1.繼承權是自然人基於壹定的身份關系而享有的權利。

2.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

3.繼承權的客體是繼承。

4.繼承權是繼承人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才能行使的權利的效力。

5.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綜上所述,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1條

夫妻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第1070條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第123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27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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